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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公积金改革弊端太多 标本兼制才成啊

发表于2015-09-18

3月28日,住建部、财政部、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,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。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,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,也无需租金,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,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,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。


    公积金作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互助性基金,在现实中发挥了不少作用,但无可否认它眼下存在很多积弊,积弊之一就是提取使用条件限制过严。近年来,虽然多地在探索放宽提取条件,但国家层面的动作不多。因而对三部委放宽提取条件的做法,舆论高度关注。


    对此次公积金新规定,仍有三个问号有待打开:首先,居民租房提取公积金之后会不会影响以后买房贷款?有人对此担心,期望相关部委对此作出明确解释。其次,究竟是对公积金规定动“小手术”,还是修改《条例》动“大手术”?


    不久前,有媒体披露该条例已完成修订,试问新条例到底何时出台?还有,改革制度的同时是否改革体制?相关部委出台新规及《条例》修订完成,这是制度改革的动作。但这还不够,还应改革公积金管理体制。目前,从住建部到省市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,只是松散的指导管理关系,公积金陷入封闭的属地管理。这带来高成本、腐败等问题。


    在此情境下,对应的体制改革应与制度革新同步迈进。坦率来说,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条件,只是破解其中的一个弊端。即便是按照公积金的“住房”定义,满足保障要义,除了购买贷款、支付房租之外,还有诸如物业费、购房契税、专项维修资金等与居住、购房密切相关,事实上也应当列入提取的范围之内。


    尤其重要的是,公积金是个人的财产,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、互助性,但是相关的管理应当属于委托管理的性质,不能等同于资源的管控,要在兼顾公积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,充分赋予居民的选择权,通过有效的选择来实现权益的对等,以及保障的实质化。比如,可设立公积金返还机制,缴费至一定的年限,可申请按比例返还部分,视同居民解决与住房相关的问题。同时,公积金返还与贷款有排他性,即申请贷款不得申请返还,而申请返还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。通过弹性的选择,把更多决定权放给居民,一揽子解决提取难 题,不仅可以减轻管理的压力,还有可以有效规避账户贬值的风险。


    三部门有关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“新规”,虽然是对《条例》的部分修改和完善,有一定的针对性,但是这种打补丁的方式,既不是对该法规程序上的修改,也没有扭转公积金管理思路上的积弊,还属于头痛医头、脚痛医脚的治标之举。公积金制度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,满足法治的要求,推动立法的顶层设计,屡屡爽约的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修订进度公开应当跟上舆论期许的节奏。



发表于2015-09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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